没遇到过这种劳动争议的事情,请大家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0:04:54
我们是个自营个体企业,上个月我们辞退了一名员工,原因是:这名员工在六月份的时候提出辞职,然后在7月份有一天遭到客户投诉,因为我们在7月初已经安装了电脑屏幕监控系统,经查,他那天一直在干私活,所以耽误了我们给客户交活的时间,再继续查的时候,这个员工从进入公司起就开始做私活,这种情况到现在已经持续了1年半之久,而且回忆起前几个月,因为疏忽已经损失了很多业务。所以我们当机立断把他辞退了,并扣除了期一个月左右的工资,理由是上次业务疏忽产生5000多块钱的损失,已经扣过他工资1000,并已经告诉他如果这个月表现不好,我们会继续让他来弥补公司损失,现在发现做私活,所以就扣了。
现在这名员工将我们告上了仲裁院,对上班时间做私活倒是供认不讳,并说公司制度没有做私活一说,所以说我们不应该扣他这些工资。并要求我们赔偿他。(他没跟我们定过合同,因为他从来没提交过身份证)
现向大家问一下,从法律角度,我该怎么为我们公司辩护?
员工在和公司有劳动协议期间,因为个人的重大过失或者私人原因导致公司损失的,员工应按责任赔偿损失!

这是在什么法律中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这几条就行了。你属于正常辞退。不负法律责任。无过失
劳动合同法,也就是劳动法

一 请人证
二 找物证

很简单,反诉讼
理由:就是他所说的,他和你们公司有实际劳动关系
很简单,由于你们公司支付报酬,他就应该为你们公司做活。现在,他在拿你们薪水的期间,因做私活导致公司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和公司有劳动协议期间,因为个人的重大过失或者私人原因导致公司损失的,员工应按责任赔偿损失!
你说是5000,必须要搜集能够证明5000的证据,这样,按照过错原则由法院裁定员工和公司负担多少,建议走诉讼路线,劳动仲裁部门暂时还无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