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后按自动离职处理符合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11:32
同题。我在外企工作,公司好像有一种制度,如果连续旷工就按自动离职处理。这样的话,员工连失业保险都领不到了!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只要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的旷工天数达到一定天数,企业就可以依法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合法的。
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2、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如果你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告诉当事人,可以认为口头无效。如果没有“单位规章制度”,何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呢!

不符合劳动法。
建议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
1、发出限期返岗的通知,说明不这样的后果;
2、逾期未返回的,以严重违纪或旷工等方式解聘。
3、记得要书面通知工会。

矿工天数超出劳动合同约定天数,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

无故旷工,当然允许公司有自己的规章制度

要有故请假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