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被公司开除能获得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45:00
我是07年进的公司,和公司签了一份1年的合同(07年7月19日--08年7月18日),要是在合同期满后(如7月底)公司才告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这样的情况能获得经济赔偿吗?
新劳动法,好像说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赔偿,这条在这儿适用吗?

1、合同期满是自动终止的,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公司如果不续签,不能说是公司开除你。
2、但目前的规定对劳动者非常有利,如果你合同到期后,比如说7月19日继续去上班,公司没有阻止你,那么恭喜,视为劳动合同按原条款继续履行,但未确定新合同的期限。
3、这种情况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司法解释是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承担补偿,这当然对劳动者不利。
4、再次恭喜,劳动合同法已经否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它特别强调劳动合同,万一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但不能再按老规矩随时终止合同,还要求你签新合同否则就双倍工资。如果公司想赶走你,只能依法协商解除,或按39(因员工过错解除无补偿)、40(无过错解除有补偿和代通知金)、41条(经济性裁员有补偿)单方解除,或干脆违法解除(相当于双倍补偿的赔偿金)。

根据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及个别地区的条例规定(比如北京),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一个月应告知劳动者是否续签的通知,如果没有通知的,按延迟的天数补偿工资(最多一个月)。
另外到期终止还分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
第一次到期终止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N倍经济补偿。
第二次到期终止的,目前除上海地区外,其他地区都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第二次到期终止的大多数地区都认为是违法终止,需要支付2N倍经济补偿。
所以,你这种情况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只是具体数额还需看案情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你同意续签的话那公司就要补偿你。

有补偿,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合同到期,公司如通知不续签的,都应该给补偿,除非你自己提出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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