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企职员,如果合同没有到期,公司可以开除我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5:49:51
我很卖力的工作,也没有违反公司的纪律、公司的条款。如果公司要以节约成本的理由,可以开除我么?如果真是这样,我该怎么办呢?

你的公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开出你的,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继续履行合同

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原则上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单位要给也不违法

如果出现了严重的违反公司纪律,违反法律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你违法违纪,违反劳动纪律,是可以开出的

这是回答另一位的内容(4月28日,标题:我们可以现在提起仲裁吗?),请参考。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如下: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