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关于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1:02:00
有个案例:某日,甲邻居乙生病,因无钱治疗,甲拿出3000元给乙说:“先拿去用,以后再说”,此事一直被搁浅,3年后,因为某事,甲乙吵架,提到借钱一事,甲要乙还钱,乙以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问,甲还能向法院起诉要到么?
我觉得不能了,因为诉讼时效不是2年么?但是答案上说20年,我始终搞不懂2年与20年的关系

2年是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是最长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请求权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害,法律规定了最长时效,就是对于那些遗忘自己权利被侵害(当时自己没有察觉到)的人给予的最长时期保护。2年和20年发生矛盾(如权利人在权利成立之后的19年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适用两年吧就超过了20年,适用20年吧就少于了2年或者1年),适用最长期间。(见最高法《民法通则意见》167条)
本案甲乙之间成立的是口头的民间借款合同,自交付借款时发生效力。因为没有规定履行期限,那么如果当时再也没有其他作证说什么时候还了的话,事后也没有达成协议补充规定还款期限,按照你们之间的日常习惯也不能确定的话,那么,一方均可以请求另一方随时履行,但需给对方以准备时间。本案甲三年后提出要乙还钱,说明甲已经开始向乙主张权利了,而乙拒绝,说明甲的权利开始遭受侵害,那么甲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开始了(知道被侵害),从现在起才开始计算2年。这是我的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