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的隐患和事故.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05:03
如:瓦斯..煤尘..水..火...失暴..井下大巷电线不整齐!等等!大家还知道多少啊!一起分享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为以下15种76项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6、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