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开发商可以选定前期物业公司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11:57
新《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里面规定开发商开发住宅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物业公司,可省级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更新。官方网站上还是可由开发商指定前期物业公司。

请问 1. 以哪个为准??以国家为准?还是以地方的为准?

国家规定:物业公司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请问 2,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了,应给物业公司出具什么证明材料??

3,如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那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中的双方约束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以国家为准,开发商必须经过政府招投标确定物业公司。
2、一般采取议标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政府网站公示后,前来投标的人数少于三人,二是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米的项目,可以经政府批准采取议标的方式。
3、政府批准后不需要给物业公司出具证明 材料,是给开发公司出具可以进行议标的证明。
4、如果不批准,那么就必须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物业公司,那么两者之前签定的合同就无效。
5、公开招投标也没有多负责,就是操作难度加大了,基本上也可以确定开发商看中的那家物业公司,找家资力比较雄厚的代理公司,让他们具体操作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