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有关于应届毕业生与非应届生的区别对待之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8:46:40
我是08届毕业生,去年12月份通过了某单位的招聘面试和笔试,今年1月份开始在那个单位工作,一直到6月末我离开,此单位都没有与我们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我向单位索要这六个月的工资和绩效奖金,单位以我是应届毕业生,和别人不同为由(另外的那些人来这个单位前都有过工作,或辞了或新找到这的,都不是应届学生),拒绝付给我工资。我们同批应聘来的两个人在我之前辞职的,都给补发工资了。我想请问,这种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的区别对待合理吗?单位负责人说他们单位是给我实习机会,我与他们没有劳动关系,这种说法对吗?谢谢解答。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怎么看那个单位都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你完全可以依照新劳动法的这些规定去索要你应得的报酬,也可以到工会或劳动仲裁部门去寻求帮助。

明显欺负你,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我还不是白白给别人做。

肯定不是·你进去的时候又没说你是实习
你傻啊···合同都不签
就是他们错了 你也没法讨回公道啊 现在这个社会 是看证件 合同的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