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说解约后12个月不能干同种工作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0:21:24
我有朋友在旅游车队干计调工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这样一条:乙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2个月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开业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请问法律专业的大哥大姐们,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这种约定属于劳动法当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是合法的。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合法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属于竞业限制,只要不超过两年就是合法的,而且单位在这十二个月内要向你支付第个月的经济补偿。
在这十二个月里面最好不要违反这一条,否则是要会违约金的。
不过现在法律对这一条规定不是太明确,比如说如果单位没有给经济补偿的话,视为单位自动放弃竞业限制的约定员工就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呢,还是员工还是不能从事相关的约定,然后通过合法途径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合法,但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那么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这些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可以不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