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否有权赶走我的母亲?(法律达人尤其不要错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1:13:04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母亲大概有7年时间负责本小区的卫生工作,我们的小区成立的时间很早(大概是90年代初),所以根本谈不上物业。

最近有确切的消息说本小区要来物业接替我母亲的工作,母亲很着急。

所以我希望达人回复我这样几个问题~~~~~~~

1,物业是否有权这样做?最好能够告诉我所依旧的法律法规

2,如果可以,那么是否有相应的经济补贴?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3,如果1或者2都成立但是依旧做了,或者没有给予补偿,我应该求助哪些机构或者部门来行事我们的权利?
事实上如二楼先生的推测一样,我母亲的所在的企业以前是国有后来被私人承包,所以我母亲的薪水的领取者自然也从国家到了现在的私人,也就是厂里发

您母亲是和哪个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找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处理。我觉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职工内部的,小区是属于宿舍类型的,工资由厂里发对吗?这样新成立的物业公司就有权利对小区的卫生负责,建议您母亲去这家物业协商,和这个物业建立劳动合同,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不知道你母亲之前的工资都是谁发的。如果现在来了新物业,那么老物业(或类似的组织)自然应该离开,它下属的人员也一样随其离开。所以赔偿方面的事情,貌似跟新物业也没有关系。
希望lz补充一下你母亲的工资谁管发。

补充:
这么看,你母亲现在是隶属于私人企业的员工。如果那个私人企业不再这个小区负责卫生管理,那么你母亲确实也够戗了。不过如果你母亲在小区关系比较好的话,可以找新物业,看看能不能留用。

物业服务是由多数业主一致同意聘请的,他也可以聘请你母亲作为清洁工,当然也可以不请,那你母亲就只好休息了,或者无偿为他服务。这些物权法也有规定你去看看。你问物业是否有权这样做,先取决于你们多数业主有没有聘请这家物业公司。请了他就有权,没有请他就无权。

1、首先明确是谁聘请你母亲负责小区的清洁卫生,这个聘请人是否有用人单位资格(看有没有营业执照),如果有,那就构成劳动关系。
2、新的物业入驻肯定要接手小区的清洁工作,会安排自己的人手。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假如用人单位没有与你母亲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如提前30天通知就没有)。经济补偿是每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算半个月,满半年算一个月。假如不肯付,还要承担50%到100%的额外补偿金。
4、但要注意,你母亲与她的单位也可能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承揽合同,比如说你母亲承包这个小区的清洁工作,怎么清洁由自己决定,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这就很可能是承揽,不受劳动法规的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