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离婚案当中的“赠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7:59:39
我妹妹结婚的时候买冰箱对方出了1200元,离婚的时候她也写在共同财产里面了,我不知道原来赠与的东西能不能算?
哪里有拉屎往回嘬的道理啊?
请把婚姻法的条款也给我谢谢(那一款、那一条最好清楚一点),对簿公堂的时候用得着
我妹妹结婚总得送点东西吧?买冰箱(总共3000多)的时候对方拿出来1200元也算是给妹妹的结婚礼物。当时没有什么证明,她还可以要回来那1200元吗?
这是我们结婚后妹妹结婚时候赠与的,应该算是共同财产吧?

你的问题有标准答案,但不在婚姻法,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所谓按赠与处理,就是不用还的意思。除非有法定的撤销赠与的理由,这些理由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你情况介绍的不清楚,无发判断(那个电冰箱买来时候总共花了多少钱?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出了多少?).........
婚姻法中离婚与财产有关的是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详情如下: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算共同财产,属于对方单方财产

2001年4月28日 婚姻法修正,修正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