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高手帮我解答一下这个民法题不胜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04:56
案情:甲在乙酒店宴请丙,让丙点菜,丙点了一条鱼。鱼被端上桌后,服务生丁帮忙划开鱼腹,其中露出珍珠一颗。为了这颗珍珠的归属,甲、丙、丁三人发生了争执。甲主张珍珠应归自己,因为甲是这顿饭的付款人;丙也主张珍珠应归自己,因为自己点的鱼,并且自己是被宴请人;丁同样主张珍珠应归自己,因为自己最先发现了珍珠。事后,酒店乙和从自然水域中捕获此鱼的渔夫戊得知此事,也都主张对这颗珍珠的所有权。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作为无主物处理,收归国库……

当然在甲,因为珍珠被发现时鱼的所有权在甲,珍珠可以视为鱼的孳息,其所有权与鱼的所有权保持一致。

为什么鱼的所有权在甲呢?很简单,假设珍珠没有被发现,一般情况下甲能否要求酒店退鱼?肯定不同意,能否要求丙为鱼买单?肯定被鄙视,哈哈。

哈哈,本人觉得应该是甲吧。因为是甲买单的,就如同你去超市买罐可乐中了奖一样,中的奖肯定不属于超市或他人,这应该算是孽息。很典型的司法考试题

归甲方。

在甲方,因为甲已经通过购买而取得了鱼的所有权。所以在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