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签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0:06:20
我于2004年9月份入职,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的合同即将到期,请问如果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是否会给我赔偿金?如果公司续签合同,那是否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听公司同事说,类似我的情况现在签订的都是2年期限合同,请问这算不算与劳动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违背?如果是,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公司不与你续签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该给予你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如果公司续签合同的话,根据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在劳动法施行后才开始计算的,如果以前的都不算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