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司法鉴定书有效不? 谢谢回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3:19:44
司法鉴定书
华医鉴字【2006】第018号
委托单位:河南省孟津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2006年3月23日
委托事项:1.李赖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是否2005年6月21日所致;2.2005年6月21日李赖被打的损伤程度。
鉴定对象:李赖,男性,62岁
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书1页,治安卷宗原件1册,洛阳市孟津县公疗医院病历复印件11页,孟津县公疗医院鼻骨CT片(No01589)一张;孟津县公疗医院头颅CT片(No01553)一张;洛阳中心医院眼眶CT片(No49226)一张;上海华东医院眼眶CT片(No159565)三张
鉴定日期:20063月23日
坚定地点:上海华医鉴定所
一、 案情摘要:
河南省孟津县公安局委托书摘抄:2005年6月21日李赖因电工收费问题与他人发生冲突,李赖被打伤面部。
二、 伤情摘要:
2005年6月21日洛阳市孟津县公疗医院住院病历记录摘抄(No23334):主诉:外伤致头晕、左手腕疼痛2小时余;现病史:2005年6月21日上午,被他人用拳头击中头部数次,并被转头击中左手臂,当时无昏迷,感头痛头晕、恶心,未呕吐,并感左手臂疼痛,活动受限。当时未做特殊处理。伤后,无大小便失禁,无胸痛胸闷呼吸困难,无腹痛等。目前精神萎纳差,大小便正常。体格检查左枕部见2×c㎡头皮红肿,局部触痛明显。左腕部、左肘关节上部肿胀,散在皮肤擦伤,活动受限。头部CT示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X光片示:肋骨及左腕未见骨折。诊断:1.头部、左手臂软组织损伤;2.头外伤综合症;3.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
孟津县公安局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书【孟工商鉴字(2005)203号】分析意见:结合面部及左眼部未见明显外伤,分析认为骨折存在,但是否6月21日形成无法认定;肢体软组织擦伤符合《人体轻微的鉴定》5.1条之规定,李赖之损伤属轻微伤。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司法部司鉴中心(2003)活签字第1174号】被鉴定人李赖(面)部等处遭钝性外力作用,致上额骨右侧额凸骨折等。该损伤已构成轻伤。
三、 体检过程:
体格检查:被鉴定人步行入检查室,步态可,神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
阅片所

此鉴定可视为无效鉴定:
鉴定结论荒谬;
在分析说明"1"中只能说明李赖左眼眶内侧骨折存在。
在分析说明“2”中推测骨折发生的可能时间,采用的是“如被鉴定人李赖在2002年4月17日至2005年6月21日前无证据证明其左侧头面部有外伤史,则可认定李赖的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是发生在2005年6月21日事件中......”而鉴定结论却是“被鉴定人李赖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是由2005年6月21日外伤所致”。
分析与鉴定结果不符,因果关系不成立,由此我倾向于孟津县公安局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书[孟公伤鉴字(2005)203号]分析意见:结合面部及左眼部未见明显外伤,分析认为骨折存在,但是否6月21日形成无法认定;肢体组织擦伤符合《人体轻微伤的鉴定》5.1条之规定,李赖之损伤属轻微伤。

有效 关键是看司法鉴定机构有盖章没

鉴定结论有毛病,应改为“如被鉴定人李赖在2002年4月17日至2005年6月21日前无证据证明其左侧头面部有外伤史,则可认定李赖的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是发生在2005年6月21日事件中”。

有效。

此鉴定有不同的结论,当事人又有异议,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该对鉴定进行质证。由鉴定人出庭,与当事人和当事人请来的专家进行对质,回答有关问题。最后由法官裁定哪分司法鉴定结论被采信。
左眼眶内壁骨折,必然其外部相当的部位(鼻根附近)应有暴力作用留下的,如果医院病历记录上无此相应记录和调查知情人无此证明,则骨折的证据不能成立。如有,则可认定骨折与外伤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