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患了重大疾病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有何补偿?怎么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3:01:47
我于02年体检身体状况良好,参加工作。06年体检患有肾炎,07年5月转为尿毒症,5月之前我一直工作。07年7月出院后病休在家。至今曾多次申请回单位工作未被批准,08年3月合同到期,单位未有续签合同(一年合同),现单位声称我超过病休期,合同期满单位可以与我解除合同,我想咨询,是否有相关法律可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保障,如果解除合同,我可以通过何种手段来解决高昂的治疗费用?单位应给予我怎样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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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是否还能享有原单位办理的医疗保险?怎样延续保险?

工作期间患了重大疾病单位是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照国务院94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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