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看下该用人单位是否具备提前解除我劳动合同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6:25:18
本人今年23岁,在南京一国营企业从事临时工,工作时间内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国家法律的事情,没有迟早、早退、打架、闹事的事情,工作能力得到认可。
事情发生在08年4月11日,本人驾驶摩托车,在下班后在家出来加油,出了交通事故,内部大出血动了手术,断了3初 上了钢板,另有医院证明需要休息3-5个月,才可以恢复上班,(4月-7月每月补贴基本工资1000元),可突然在今天这家用人单位电话通知我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原定合同在08年年底最后一天到期,请问我该以怎样的方式维护我身为一民合法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仍要求解除我合同,我该申请多少的补偿(原工资为2000元)
本人工作1年,但是公司没有在30天前通知我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还有如何算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支付1个月工资,5月6月7月在本人一再申请下公司给了我基本的工资1000元每月

找工会申请行政仲裁,如对仲裁不满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下面只列出劳动法中关于补偿部分的内容,由于你情景介绍的不详细,无法给出准确的数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附录:劳动法网址——http://www.laodong66.com/ldfg/gjfg/225755861.html

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按月支付基本工资。你可以不接收企业的辞退,企业坚持的话,你就申请仲裁,要解除合同需等你身体恢复后再谈,那时候才可以协商赔偿适宜。

按基本工资给付是正确的,但1000元是要有依据的,不能随便就给了1000元,如工资总额上没有基本工资一说,就得按2000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