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选择题: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5:07:33
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某机关人事处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

请选正确答案并且说明理由!
考试大纲里的答案是d
不解。我的疑问在A和D两个选项

A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是必选选,不符合第二第四两条
关于D某大学法学院 它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某大学法学院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独立的财产,是指某大学法学院对自己这个法学院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自己这个法学院财产的行政干预。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于某某大学的某某学院被起诉的案例。
AD区别在于第二第四条。
呵呵
选A,选D是错误的。

AD都应该不具有法人资格

A、某机关人事处

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