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5:23:38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谢谢了!

1:第一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期已满,张某已丧失申请法院为自己主张权利的有效时效。但随后作了补充约定,这样有效的诉讼时效应该在第二约定还款时间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所以张某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胡某归还所借钱物。
2:胡某1990年10月在借款字据上作的注明有对该帐务不予否认,并附条件(时间)加以追认,是有效行为,所以到1990年11月开始(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胡某第二次侵犯了债权人张某的权利,所以张某可以以此为凭证,在1993年10月底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