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案例题,急急急!!!先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0:03:28
案例:2004年某日,甲乙进入某超市购物,当二人正准备走出超市就被保安拦住。丙丁问:“你们有没有将没有交费的东西拿出商场?”甲乙表示没有拿,丙丁将甲乙带至超市保安办公室,指着门上的公告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随后将甲乙强行解开外衣扣让丙丁检查,丙丁未检查到属于该超市的物品,只得说:“我们听另一位顾客说你们偷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甲乙认为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若超市保安部门办公室门上写道:“本超市若怀疑顾客有偷盗行为的,可以由保安对可疑人员进行检查。”请问该超市的保安是否由权对顾客进行检查?为什么?
2、超市侵害了甲乙二人的什么权利?甲乙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1 无权,超市的规定不得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侵犯了人身权。

无权。如若有人偷拿东西,应报警,由公安部门来处理,不是保安,保安只负责超市的安全,而不是司法部门,故而是没有权利进行人身搜查的。
侵害了人身权。赔礼道歉,精神赔偿。

没有。侵害了人身权,赔礼道歉,精神赔偿。

即使写着也没权这样做,我国公民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超市保安以检查为由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而且超市保安不经顾客的同意就强行检查顾客的身体,对顾客的精神造成损害,有权把他们告上法庭。

超市保安无权搜查,如有必要必须由公安人员在场,且只有公安人员有搜身的权利。可以向超市申请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很难认定,证据一定要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