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案例题!!!急急急!!!先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0:56:51
案例一:李某走进某服装店,一眼看中一件皮衣,看其标价10000元,便问售货员8000卖不卖。售货员立即认识到错误,因为店主叫她标价1000元,只因她失误而错写成10000元。现在有人还价8000元,该不该卖呢?售货员犹豫不决,就到后堂问店主;店主叫其卖,于是售货员就以8000元的价格将皮衣卖给李某。李某买走皮衣后,来到另一家商店,偶然发现一模一样的皮衣仅卖780元,于是返回某服装店要求退货还款,或者至少退还7000元(即愿意以1000元购买)。但是,服装店售货员和店主以种种理由拒绝李某的请求。李某于是诉诸法院。
问题:1,请简述我国民法理论对民事行为的分类,并说明每种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2,李某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请?说明理由。

答:1.(1)概念:就立法而言,外国法上从未民事行为这一概念。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这一概念的是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6至61条),但《民法通则》未对民事行为这一概念进行立法定义。对此,我国学者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分类: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3)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有意思表示;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实则一个合同问题。李某与服装店店主就一件皮衣达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就合同的形式要件来说它是合法有效的;但合同的实质要件(内容)却有重大的问题: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店主在明知皮衣价格为1000元而非10000元的情况下,为获取暴利而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来骗取消费者(李某)购买商品,已构成事实上的欺诈,且显失公平。依《合同法》第54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可以行使其对合同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因变更权的行使应经双方协商,故本案中李某已不能行使其对合同的变更权)。
  故法院应根据李某的请求判决撤销合同,恢复原状。服装店店主应返还李某8000元,相应地,李某也应归还皮衣。

  以上答案全依本人所学法律知识而作,事实清楚,用理准确。阁下当无疑义。

答:1.(1)概念:就立法而言,外国法上从未民事行为这一概念。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这一概念的是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6至61条),但《民法通则》未对民事行为这一概念进行立法定义。对此,我国学者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分类: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3)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有意思表示;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实则一个合同问题。李某与服装店店主就一件皮衣达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就合同的形式要件来说它是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