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法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2:48:47
1.有一位外资企业主管在该公司已工作了10年,与公司签定了无固定合同。最近公司出台了一项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部门主管必须签定安全责任状,若发生工伤,所属主管连带三级处分,若工伤程度达到重伤(国家标准)时,所属部门三级主管(线长-组长-课长)将开除,重伤多人更高级主管将开除。
2.若员工 意外 发生了工伤(重伤),所属部门三级主管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吗?若公司开除了这些主管要不要给经济赔尝?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工会及员工代表签字,只有子公司人事主管签字。

不能有这样的规定 ,规定了也是无效的。
若是公司就这原因开除了主管,可以主张相关的赔偿,1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
不管签没签字,就算签了字也没用。
违反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