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47 49条为什么废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7:55:39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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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上述两个法条都被其他法律所替代。
如47条,已经有了新的《破产法》了,破产法是专门规定这方面的法律。49条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经不合时宜了。当然要被废除来。司法实践中,已经不用上述条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