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伤问题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8:59:48
我是一名教师,在7月8日下班之时骑电动车与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双排座相撞。事故是由司机突然打开车门,我没有时间做出反应进行躲闪而造成的,结果我大脑头皮淤血两处,右臂,右腿软骨挫伤,尾骨骨折,电动车基本报废,现在仍然住院治疗。该车入的是平安强制险,当天该车报案,现在已经归交通队处理。我想知道,我作为下班途中的教师身份,我应该在单位做些什么,来更好的保护我自己的权利?比如我今后经常会出现伤痛,学校应该怎样优待我,我为了今后,现在应该做些什么要的必要的申请和准备工作?谢谢有所了解的朋友给予指点!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现在你要做的是要求单位申报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给申报,可以自己去申请,事业单位应该在人事局申报,工伤认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等级单位给支付待遇.待遇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