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问题,谢谢各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1:12:04
自家的事情,我二姐2007年10月结婚
2008年2月男方动手打人
3月女方提出离婚并回到娘家居住
6月男方首先向法院起诉,诉状称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女方主动回娘家居住,双方感情破裂,申请判决离婚。
并要求女方支付:彩礼费用18000元(实际在婚前对方共给约16000元)、婚后旅行费用4000元、购买首饰共折价8000元。

我方诉求:
要求离婚,不要求对方赔偿,但也不应支付男方所谓的赔偿。(作为策略,当然也会有赔偿要求)

说明:
1.实际上之前我们提出把首饰给男方然后协议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我们正准备起诉反倒他们先告状。【我认为他们因感情问题离婚,责任双方都有(包括父母),不过男方的个人问题较大】
2.当时共有3个媒人,其中2人与男方关系密切,不排除在法庭上胡说八道的可能性(如关于彩礼做伪证)
3.男方打人证据已经无法找到(当时肋下淤血,骨头无碍,去医院仅仅拍了个X光片,没有写病历;当时他的父母在场,其父也被他打到,但显然是不会作证的。)
4.请各位朋友帮助,不过请不要过多评论婚姻本身,谢谢!
1.关于钱的问题,我并不是在乎这点钱,只是我认为对方的过错在先,我凭什么还要给他钱。实际上我应该要求赔偿(非常正当),如居住、生活、精神损失等相关费用。如果说到诈婚之类就有点开玩笑了,这点钱简直侮辱人。
2.另外,他们与男方父母居住在一起(对方家境尚可),结婚既没购置新房,也没有车,甚至连家电家具都是现成的。
3.为什么要咨询朋友们?男方家里有点关系,估计会在法院那里捣鬼,我想知道正常情况下我的胜算有多少,然后也可以有所准备。

就你所说的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

  1、关于离婚。

  就你二姐现在的情况来看,离婚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怎么样离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你二姐的利益,这是最重要的。

  本案中,男方是有过错的,打人本身属于家庭暴力,主要涉及了一个举证的问题。你提到了一个x光片,这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虽然不能证明所有的事实,但可以作为旁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建议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诱使对方承认事实,来佐证家庭暴力的发生。

  同时,有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赔偿的。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关于彩礼。

  一般来讲,彩礼的性质会被认定为附条件(条件是结婚)的赠与行为。一旦结婚事实发生,彩礼不予返还。

  但就本案而言,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但对方提出的事实,要有证据相支持。

  你不用怕,所谓酌情返还,一般不会超过50%,当然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建议做一下法官的工作,以保护你们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关于结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