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培训费作为要挟,要求签订8年的合同,这样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0:08:19
我是08届的毕业生,学的是机械专业,今年4月份与一家机械厂签订了就业协议,并且在4月份在单位上顶岗实习,现在七月份,我拿到了毕业证即将和厂里面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厂里面约定服务期为8年,而且还计算我们从一个什么都不会的毕业生到一个合格的技术工人,厂里面所付出的培训费有3万元,因此就以这三万元的培训费和我们约定我们的服务期为8年,如提前辞职就扣取相应比例的培训费。但是,我们在厂里面并没有经过什么正式的培训,只是跟着老师傅当学徒,这何来的培训费,厂里面的这样的约定合法吗?谢谢!我在那合同里还看到,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厂领导请示,也会扣取一定的违约金,这是合法的吗?
谢谢能回答我的问题,但是有谁能回答我的第二个问题吗?我很急,公司催我们签合同了。公司在和我们签订合共的时候,有违约金这一项,写的是:要辞职的提前三个月写书面报告,并支付厂方所规定的违约金,这违约金一般都是一万。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谢谢各位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一个前提和四个原则的。
  前提就是:培训必须发生在试用期结束之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为试用期内发生的培训,劳动者是不用承担有关的培训费责任的,何况你是实习期也就是非劳动合同期的培训。所以这一点就可以说这个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
  另外有四个原则:
  1、企业的确为劳动者提供过培训;
  2、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必须是专项费用,专项用于劳动者培训,且能够被专项计算的费用。这个必须用人单位举证,拿出所谓的3万培训费的证据,专项的培训费发票。
  3、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4、须有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对这种培训费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约定。

  必须这几个条件同时成立的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而实践中用人单位为新招聘的员工提供的上岗培训,劳动安全培训,因企业经营策略变化而进行的转岗培训均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由此而发生的所有培训费应全部又用人单位承担。
  你们的培训很大程度上只能算是上岗前培训,这是你们职业的特殊需求,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所以不是应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

  回答你第二个问题:违约金现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有两个,一是培训,二是竞业禁止。你的不属于培训,所以合同再约定违约金也是不合法的,如果出现纠纷,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无效就不用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就是签了的条款无效的话,就等于这个条款不用遵守,不用承担责任。还有要你们提前3个月写书面报告,其实也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如果在试用期是提前3天,如果转正就是提前一个月就可以。
  你们的单位怎么这么的不规范,如果出现纠纷,你一定要去仲裁,这样按现在的法律,用人单位到时候都会为他的违法操作付出代价,就是要赔偿你法律规定的赔偿金或是经济补偿金。

你说的情况,公司的规定应该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