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单位同意是否有法律依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4:43:43
本来在事业单位上班,现在报考别的单位,面试要求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但我原单位不同意.郁闷中!!!!我想问这项规定是否合理?是不是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果是霸王条款,我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在招聘公告上有这么一项要求:
现在编在册的事业单位人员报考,本人须在面试前书面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对此我个人有这么一点想法:书面报知一下也是应当,但是否要取得其同意呢?我去不去面试当属我个人权力,而非单位权力吧!!再说有几家单位会鼓励或同意员工去跳槽的呢?这不是明摆的一个障碍么?
招聘工作是县人事局组织的,我能不能就该项内容提出行政诉讼呢?因为我觉得这项内容是不合法,侵犯了我的个人权力.把我个人可以决定权剥夺了.
我能怎么办呢?请各位大侠支招!!!!
不胜感激!!!!

当然没有这个规定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扣留员工。
不过,你单位不同意你报考其他单位,不肯出具证明,这个没有问题,但是新单位的主张也没有违法的地方啊!
本案很特殊,现在,两家单位的决定都没有违法的地方......好像绕过法律了,你想报考新的单位,只能先辞职。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然后三十天过后就可以走人,原单位不得强留。而新单位也不再能用该理由拒绝你报考。
不属于霸王条款,因为你现在有工作,如果报考其他公司,新公司涉嫌猎头挖角,如果原公司不知道也为批准,是涉嫌违规竞争,原公司是可以告新公司要求赔偿的。
这个和单位性质无关。
所以......现在你告谁都没用,没有法律条款支持你。
新公司的规定是属于避嫌
老公司不可能同意,法律也不会支持你在职还去应聘其他公司
其实,你本身行为已经涉嫌违规

单位这样做就是剥夺你的公平就业权。不是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因此你与单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也可以直接起诉。

后一个单位也是事业单位吗?

帝国同志说的不错。你既然在单位上班,那么对本单位就有一定是隶属或者利害关系。所以,要求你所在单位同意是应该的。新单位从原来单位要人才,也要看原单位的意见。现在人才流动普遍了,要是以往,总会出现“互相争夺”或者“互相推出”等现象,让你苦笑不得。所以,“人不是孤单的个人,而是社会和历史的附属物。”

明显侵权,告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