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协议影响子女诉讼的权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6:01:26
我和妻子最近正进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有在这么一条:"其女王某某,现仅17个月,其监护权归甲方(我),抚养义务也由甲方(我)承担,即甲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独自抚养女儿长大成人,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等一切费用.乙方(妻子)不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 请问法律专业人士,这条协议会妨碍子女在以后生活中遇到重大经济开支时,向乙方提出"经济支持"或分担部分开销的权利吗?谢谢.

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孩子才十七个月,今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全都由你一人承担,很不公平合理。但协议离婚时如果没有受到欺骗和胁迫,是你们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也没话说了。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多少和多长时间,由双方协议。不成,由法院判。有一点,你尽管放心,你和妻子协议的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她母亲提出合理的的金钱要求。比如说,孩子上大学,就是不小的开支,你负担得起好办,负担不起,孩子不找她妈怎么办呢?法律规定是很通人情的。

你好:

就你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 婚姻法 提出个人观点如下:

这条协议会妨碍子女在以后生活中遇到重大经济开支时,向乙方提出"经济支持"或分担部分开销的权利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不会影响子女的权利的。

第一: 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 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

第二: 离婚时候,父母可以协议约定,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但是,这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可以肯定,你们的协议不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