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休息日得不到休息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32:37
各位达人:我在移动公司的营业厅工作,每天早8点上班,晚6点半下班,中午不休,周六周日不休息,每个月只能休息三天,转正以后基本工资只有900多一点,没有加班费。听老员工说五一不休息,十一休1天,过年休6天。
请问:根据劳动保护法的第四章,我这种服务性质的工作,能用劳动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在法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里上班能得到应得的工资报酬吗?
望回答详细!
我工作的这个营业厅是合作厅,是私人包的,不是移动公司给我们开工资。

这种侵犯劳动者权益违反人权的情况在中国的企事业单位都很普遍。劳动者有时出于自身的考虑,明争不行,强求也不行,干吃亏。法定假日是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这谁都知道。解决方法很多:当面提出来要求;联合全体职工诉求;向上级劳动部门反映:或直接上诉法院。不外是明的暗的强硬的委婉的。只有你自己选择。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移动公司没那么傻,她不会怕你告他的:
1、他是以当地的最基本工资来定基础工资的。一般每个地方和每个城市的不同地段都不同大致270元——1000元,不用说1000元的一定是北京、上海的中心地段,其他地方就看当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了,想我所在的福州,就是470元——680元。
她多给你的部分就是算你的加班费了。
像这种问题你一个人是不起作用的,不过可以联合你的所有同事,写联名信给公司或者电视台,劳动局等。看看有没有用。。其他真的很难办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