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4:23:07
我们家是办厂的,但几个月前,有个别厂的员工死在我厂,经证实是触电死亡(触的是电话线),而那员工来时身体就不舒服,离我厂大门还有几步远,这要这么赔偿?知道的请告诉我,会被怎么样
电压为220伏以下
杭州医学院切片结论是 触电导致他脑乙肝破裂死亡

1.首先搞清楚死者的死亡原因。电话线能电得死人??我的物理还没有差到这个地步。

2.员工到你厂是干嘛来的。如果是你们厂借了别的厂的工人过来开工,那么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是借过来的,那么即使是最糟,也是你们赔偿丧葬费,而原单位要负责的可能是“工伤”赔偿(如果是在工作中的话)和行政责任。

3.“电话线”的位置。导致工人死亡的电线是在工厂内还是在工厂外。你们厂有没有在电线处设置危险标志,或是口头、书面形式通知过。另外在工厂外的话你们的责任微乎其微。工厂内的话,如果是电线破损,你们有没有像相关部门打报告要求检修,如果有,你们没事,没有的话就麻烦了,要全额赔偿。

4.死者死亡时是否在工作之间,是否是在工作岗位上,是否是出于工作目的。如果是上班之时,很有可能被判为工伤,就要全额赔偿了。如果是下班了,又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话,就不属于工伤,可以给予适当的人道赔偿(你认为多少合适就给多少)。

5.死者触碰电线的原因。是因为不知道不小心还是其他原因。是因为不舒服,平衡感失调,而走错碰到的嘛?如果是因为病了而触碰的话,死者也要承担20%的责任。

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