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但遗留问题未解决,可否继续住宿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2:24:35
我的母亲在广东一家学校工作。
一年前和学校签的合同。(07年7月31日——08年7月31日)
我母亲在校担任舍监,负责管理在校住宿的学生。
如今学校因为其他人暗地里的“活动”,决定不和我母亲续签合同。
(我母亲在校不但工作出色,而且和学生有很深的感情,知道她被学校“除名”后,许多同学都忍不住陪着我妈妈一起哭。超过两百名学生还联名写信给校长,恳请校长留下我母亲。但无济于事。)
本来已经打算就这么着了。
但有一天我找母亲要他们签定的合同看看时,母亲却拿不出来。
我觉得很奇怪,深入了解后发现,果然大有问题。
1:没有按照一式两份的规定给我母亲一份。
2:没有劳动部门的印章。
3:没有规定明确的工作时间。(工时部分只是有选一个项:其他工作时间,而又并没有注明其他时制的具体内容)
4:没有规定试用期。(实际的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期为一年。)
请问这样的合同有问题吗?合格吗?
实际上我母亲在校的工作时间为周日晚7点——周六晚7点全天候24小时。学生半夜病了,我母亲起来照顾她们,帮她们跑去镇上买药(来回40分钟)——因为她是舍监。而半夜3点多,有学生醒了在寝室抽烟,我母亲必须接受学校的批评——因为她是舍监。
她必须每天24小时为学生的纪律、安全负责。所以,我称之为24小时工作制,不过分吧?这是不是合法的工作时间制度呢?
于是我请求学校方面进行一定的补偿。校方也明白他们理亏,决定补偿我母亲500元。但我认为这是不够的。校长大发雷霆,还扬言,8月1日如果我母亲不签字领钱,搬离学校宿舍的话,他会采取特别措施。他将我母亲轰出了校长办公室。
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我可以告他们吗?
另外,我母亲的合同7月31日就要到期了,如果合同到期,而事情没有得到解决,我母亲是不是还可以继续住在学校宿舍?(因为我听人说不但可以继续住着,而且这段时间还必须算工资。)

应当说你母亲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瑕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各执一份
2.无需劳动部门印章
3.工作时间应当明确约定
4.并不一定要规定试用期,但如果事实上存在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但总的来说,并没有太大问题,就合同本身也很难主张什么。
现在的情况,你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续订合同,如校方拒绝,可以主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到法院去问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