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是否因为采取了诉前保全的措施而自然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20:07:35

不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事意见》第31条分别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法释[1998]5号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9号)中规定: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不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专门作出司法解释,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们法院能否取得案件管辖权取决于民事诉讼法上管辖的规定,即它是否有管辖权。而不能因为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自然获得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