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6:40:46
在行政诉讼时效中:由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这句话我的理解是:1.某天当事人接到了《复议决定书》从这天的次日算起。2.当事人始终未接到《复议决定书》,但他的法律常识知道该案的行政诉讼时效期算起。特别是这个“应当”二字应如何去理解?敬请法律大师指点。谢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公民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你的问题,始终未接到,可在提交复议申请书之日起满两个月后,十五日之内向法院起诉。而“应当”的理解,也即就算你一直没接到,你也应当知道法律规定了此种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果超出了时效,你的诉权将无法受到保护了。

当事人始终未接到《复议决定书》,但他的法律常识知道该案的行政诉讼时效期起算时间。此种情形视为当事人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