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最高法的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 的第二条怎么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4:29:33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划定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其一,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亦予以保护;其二,对于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知识成果也予以保护。即对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予以扩大,从而保护新兴的作品形式,并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