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年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1:45:46
我在06年7月毕业,进入现在的公司,当时签合同签了一年,07年7月的时候合同到期,续签了一年。后来新劳动法颁布,劳动合同改了版本,我们续签的那份合同就按照新劳动法的改成了新版本,但是公司人事部的人就把劳动合同本来的一年(08年6月到期),改成了三年(从改版那天开始计算,好像是到2010年底),让我们在新版合同上再签字,并且跟我们说,按照新劳动法,签长一点对我们没有坏处,也没有解释是怎么“没坏处”。
我想请问如果我现在离开公司,会不会违约,需不需要付违约金。因为按照我们自己的意愿,续签合同的原版本,就是到今年6月就到期了。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双方协商决定的,在合同文本中是主要的条款之一。
劳动者希望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到达后办理工作的交接手续后双方劳动关系自此结束。
你的情况中,劳动合同签订3年,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你在此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的,按照规定你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单位的规定办理工作的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