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帮我看看给我一些建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5:42:32
2008年7月13日(星期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儿子去街上去买手机充值卡,下午2点30分左右回到家里,发现家中的房门被撬开,马上叫醒在房间里关门午休的妻子。随即向110报警,随后清点丢失的财物,发现放在厅里的女式手提包里的500元的现金及放在电视柜上的小车钥匙不见了。我马上去车库看我的车,发现车已不见了踪影,跑到小区出口保安亭问当班的保安我的车“粤B16F70”出去了吗?保安说该车已开出去啦,我问保安为什么没有出门卡就叫车出去,保安无法回答我。随即我又向110报警告车被窃。我的车是去年2007年12月19日买的,为“丰田花冠”,总花费158000元,车牌号为“粤B16F70”。当时窃贼入室盗窃时并没有盗走停车卡,只是拿走车钥匙将车窃走。报案后警察勘察了现场并叫我们去派出所笔录。

第二天上午,我去大众管理处找到吴主任问家中财产、车辆被盗管理处应负什么责任,吴主任说管理处有责任,但无经济赔偿,并说小区的停车场只提供车位,对车辆的被盗不负责赔偿,对他的这种说法我十分不满。我应不应告大众物业?什么时候告?告什么?等保险公司先赔完,还是先告?

前提是:这种情况一定要告物业公司!保险理陪和告物业没有矛盾!再说保险应该会快陪的!告物业应该会慢点的!

你的这种情况可以肯定的是物业公司肯定是有责任的!
至少是管理不善!
如果要物业全部陪你的东西那也不太可能!
至于怎么告才比较合适你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律师!比较详细!!

在第一现场看到过你的事情.是深圳的吧!物业当然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告他,为了他们公司的名誉也会帮你处理解决的,否则他们物业在深圳以后也不用再开了,没有敢用他们的.最好能再发动一下报社批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