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新海牙《选择诉讼法院公约》全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2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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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大会经会员国代表在海牙和平宫通过并签署了最终讨论的草案。[ 1 ]该草案形成了一个全新的多边条约——《关于选择诉讼法院公约》。[ 2 ]对于纽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这个新的海牙公约或许可以称为“海牙诉讼公约”。 [ 3 ] 与纽约公约一样, 海牙公约确立了承认及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制订了明确的规则。

  《关于选择诉讼法院公约》的签署为自1992 年以来,始于美国关于一个外国法院判决在承认与执行方面的请求而展开的漫长的跨世纪谈判。该请求在1999 年10月形成了公约草案的初稿, 并在2001年6月的一次外交会议中被进一步修正。2001年的版本遗留下许多问题未被解决。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不赞成公约的修改稿,于是大会继续展开了缩窄目标和方向后的新的谈判。

  适用范围: 国际民商事协议

  新的海牙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增强司法协助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 [4]新海牙公约的管辖范围包括国际民商事协议中当事人约定的解决纠纷的单一法院,或者是选择某一国家的法院来解决纠纷(“指定法院”)。新公约不适用于协议一方为消费者的协议。[5]亦不适用于纯内国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为契约签订国公民以及……其它与争议有关的要素……只与其本国相关联。”[6]

  基本原则

  新海牙公约提出了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1) 当事人在协议中指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有受理案件的管辖权;[ 7 ]

  2) 如果协议中存在指定法院,非由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法院必须拒绝受理该案件;[ 8 ] 并且

  3) 拥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必须在其它的国家法院得到承认及执行(其它国家是指所有海牙公约的缔约国)。

  通过声明程序,新海牙公约还提供第四项额外的原则。缔约国也可以宣称,他们的法院将承认和执行由其它缔约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该判决可以非由协议双方指定的法院做出。[ 10 ] 这个条款确认了一旦当事人同意交由受理法院进行诉讼,该非指定法院的判决在其它缔约国具有与指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