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雍正年时的滩丁入亩,火耗归公的火耗是啥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36:22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靠加征附加税,各种摊派,大量搜刮民脂民膏,明代中后期的“火耗”附征就是一例。

  明代中期实行一条鞭法后,赋税普遍征银,百姓所缴的银子由于纳税量不太多,大多以小块的碎银为主,各州县衙府汇总上缴国库时,要将碎银熔炼成大块,在碎银熔炼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州县官吏要求百姓补足,于是在应缴税银之外,纳税人还要多缴一些,这多缴的部分就叫“火耗”,用来补偿熔炼碎银损耗和运输费用。按照碎银熔炼损耗规律,一般损耗率在1%-2%左右,而州县官吏却大肆多征,每两加耗到二三钱,附加税达到正税的20%-30%,有时更高。清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文献记载,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一般省份达到三四钱,最高的达到七八钱,百姓不堪重负。

  清代火耗征派量加大,除地方官吏贪得无厌,借火耗之由巧取豪夺外,还与清初官员实行低薪制度、允许地方官吏加征火耗补其不足有关。清初,一般知县年俸仅45两,远远不够养家糊口、聘用师爷、贿赂上司、迎来送往的开销,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从火耗征收上打主意,火耗也就越征越多。州县官吏对多征的火耗也不也独吞,他们还要给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总督及其管家、门客送礼,而地方官员则要给中央衙门和大臣个人送礼。火耗的狂征,一方面腐蚀着整个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加重着人民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增长。

  滥征火耗,侵蚀税收,动摇国本,危害极大。康熙前期曾昭令禁止州县官吏私征火耗,但由于地方官员的反对和抵制,屡禁不止,朝廷也就默许了。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到山西巡视,山西巡抚诺敏上书雍正,呈该省征收火耗问题十分严重,民众怨声载道,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征收的火耗银钱部上缴到省里,一部分抵补国库亏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吏,以革除官员中普遍存在的贪污恶习。雍正详加斟酌后,命令诺敏在山西搞试点。第二年,山西布政使(相当于省长)高成龄上奏雍正,详言山西火耗征缴试点作法以及火耗归公之利,请求皇帝谕令各省将所得火耗银统计数目,先行奏明,使中央明了,年终再把发给各官养廉,支应公费、留补亏空等数目具细上奏,杜绝官员窃占挪用、中饱私囊。雍正对高成龄的奏议十分重视,在广泛征求大臣们意见的基础上,雍正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时加派横征侵蚀国税不下几百万。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