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可以当某项赛事的主办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23:26
我和同学一共四个人准备在家乡办一个篮球比赛,找到了2个赞助商A和B,说是赞助商,可是比赛安排,时间,场地全都是按B的要求改了,我们觉得我们明显变成了被雇佣的了,可是他们却坚持我们是主办方,他们只是赞助的,比赛出了事情我们来负责任。我们觉得很不公平,而且貌似我们也没有那个资格当主办方,但是现在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例,所以希望各位大虾们帮帮忙,找一些相关的资料和法律条例告诉我们,谢了~(我们4个都是在校大学生)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与登记注册相关内容的摘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