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职工交通事故死亡单位应该怎么赔偿的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9:07:21
我舅舅是电力单位正式员工,35岁,工作了十年,今年三月份在下班途中乘坐摩的被一辆大货车从后面直接撞上(货车司机负全责),当场死亡。事后,货车司机赔偿了18万,单位先是答应安排家属工作,所以赔偿事情搁置了几个月,但现在单位又改口,不愿意安排,请问他这种情况单位应该给予哪些赔偿?(最好能分项说详细一点,我们对这方面不太懂)
我舅舅是家中的独子,江西人,有十岁的儿子,70岁的母亲(有退休金),老婆无工作。
现在我舅舅单位说他们单位只给他们所有的员工统一买了工伤险,社保都不知道有没有,他们说像我舅舅这种没有钱赔。: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应根据需要、责任大小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原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这个条文件的地址可以给我吗?那么可以重复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吗?

在下班途中死亡属于工伤,应该尽快要求单位进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死亡赔偿: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非因工伤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也指出,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发给了家属赔偿费,原单位是否还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或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一致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应根据需要、责任大小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原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

他在下班途中死亡属于工伤,你应该尽快要求单位进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其妻子、儿子和母亲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