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中年休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6:09:40
我是景德镇市湘湖收费站的一名合同制收费员,我们站于2004年九月开征,虽然是合同制收费员但是在新劳动法颁布前我们一直没有签过合同,直到今年新劳动法实施,我们站才拖到4月份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也不按照新法中的规定双倍补偿我们在签定合同以前的工资,这也就算了,但是我们领导连年休也不给我们,说我们合同是08年4月签的,所以要到09年4月后才能享受年休,请问这是不是非法?难道我们08年4月前上的班都是白上的吗?`所以想问问新劳动法中年休到底有什么样的法规,请专家答复我.,谢谢!
请回答我,据我反映的情况,我们这些职工到底有没有年休假就可以了

照你说的情况来看,你们完全可以享受年休假。具体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来算的,但是所畏的工作所限并不是你们领导说的,按签合同的年限。劳动法规定是按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来算的。具体如下: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日不计入年休假。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员工同意,单位应支付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http://www.liuruijuan.com/web/s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