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打伤戊,导致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现戊诉甲乙丙至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3:48:57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打伤戊,导致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现戊诉甲乙丙至人民法院。戊明确表示不追究丁的任何赔偿责任而只追究甲乙丙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丁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是3万元,则甲对戊承担的最大责任可能是多少?(答案:7万元)

我想问的是这个时候戊免除了丁的责任是对其共同侵权行为内部外部都有效的吗?
就是说这个时候如果甲乙丙已经承担了7万元的债务后
可以向丁要求其承担剩余的7万中他的30%的责任份额即2.1万的债务?
谢谢大家~

1、这个问题出得很刁钻,考点是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仔细分析该规定,可以推断该条只规范了共同侵权人的外部责任,大家对外共同免责,但未涉及内部责任。既然如此,那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仍依法处理,不受被害人免责行为的影响。其他共同侵权人仍有权要求被免责人分担。想一个人上岸?没门!

你好:

我想问的是这个时候戊免除了丁的责任是对其共同侵权行为内部外部都有效的吗?
就是说这个时候如果甲乙丙已经承担了7万元的债务后
可以向丁要求其承担剩余的7万中他的30%的责任份额即2.1万的债务?

看了你的问题,本来不打算在回答了,因为二楼的look91先生已经回答的比较清楚了。

但是,我不同意他第二点关于内部的意见。

第一: 赔偿权利人可以放弃对共同侵权人中某个人的赔偿权利。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二: 如果甲乙丙已经承担了7万元的债务后
可以向丁要求其承担剩余的7万中他的30%的责任份额即2.1万的债务?

首先: 甲乙丙丁,共同侵权,应当承担10万元赔偿责任,由于戊放弃了对丁的权利,法院在10万元中扣除了丁应当承担的份额。由甲乙丙承担7万元。

这七万元意味着,只是甲乙丙应当承担的份额。

他们之间对这七万元是连带清偿的。

以上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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