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试用期内没给我上保险能不能得到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0:57:24
大家好,我今年3月份进了家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是在上海但我被派到广州工作的,最初在上海工作的两个多月时间没有签合同,到了广州之后才签的,合同期限是两年试用期是6个月,期间问过经理什么时候给我办保险来着回答是试用期过后给办,这个月1号经理打电话通知我说我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把我辞了,最后也没给我办保险。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还有就是我在广州租房的房费是公司报销的,可租房时签的合同是一年交了2000的押金,这个也是征得了公司经理同意之后我才租下的,2000元押金是自己的钱交的,可现在我被开了这个房子也不能在住了可不可以向公司要回2000元的住房押金???
谢谢大家 拜托了

今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也是要给上保险的,而且他不是以你合同签订日期计算你保险,应该是从你们俩个建立劳动关系开始计算的 ,所以你应该找到能证明你们俩确实有劳动关系。具体的看下劳动合同法的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如果想从这方面下手的话,关键在于确立你俩是否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劳动合同法走的话,你房租问题话应该很难解决。民法的话也可以,但是又不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明确。具体的你最好找一家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咨询下,现在有很多免费咨询的地方。以前也见过这种类似案例,是胜诉的,但是关键还是在于证据问题的收集,像他给你的工资条啊,然后上班的上工表什么的。以上为个人意见哦。

这个就是公司的问题,你要跟公司说明情况,如果公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