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怎样形成价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6:36:48

劳动如何创造价值?
  黄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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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曾在《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一文中论证:根据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介定价值”的思想,一个生产者所产商品的价值实际上是由其它(效率比较低的)生产者的劳动所创造的,而不是这个生产者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比如,A人生产的商品所具有的价值并不是A人自己雇请的劳动(工人)所创造的,而是B人、C人等其它生产者所雇请的劳动为A人创造的,其中A人往往要比B人、C人等生产者具有更高(至少相等)的劳动生产率。这就是我所说的“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
  而马克思剩余价值论则认为:一个雇佣者(资本家)所获得的价值与剩余价值是由他所雇佣的劳动工人直接给他创造的。因此他便认为:劳动创造了价值;是雇佣劳动为雇佣者(雇主)创造了价值。他的说明方式是:当雇佣劳动者在雇主的生产资料(机器与原料等)上为自己及雇主生产出补偿自己劳动力耗费与资本耗费的产品(即生产出工资与资本本钱)后,他们还要继续劳动,为自己的雇主生产出“剩余产品”,这些“剩余产品”在马克思看来是雇主无偿占有的。这些被雇主无偿占有的“剩余产品”具有价值,所以马克思便认为:雇佣劳动为雇主创造了价值,雇主把这些“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卖,就可以实现出其中的价值,从而真正占有它们。
  实际情况是怎样呢?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说:雇佣劳动通过创造这些“剩余产品”而直接为雇主创造价值呢?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前面所说的“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就成为问题了。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与我所说的“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有矛盾吗?如果有矛盾的话,那么马克思“劳动创造价值”与他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介定价值”也会产生矛盾。仔细考虑起来,它们之间并不矛盾,只是我们要对所谓“劳动创造价值”之说作出更加严格而细致的研究。
  前面说了,“劳动创造价值”是通过雇佣劳动为雇主创造产品特别是“剩余产品”而实现的,但是,创造作为使用价值的产品,并不等于创造价值,“使用价值”与“价值”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因此虽然一个人生产出更大的使用价值(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