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在线等)有关合同法中,标的物改变,是否要重拟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8:28:21
A公司与B公司原来订立合同,双方自愿规定了买卖标的物数量,金额等问题。
后双方又不想买卖这一标的物而想转化成其它标的物

注意 这些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的

请问各位大虾,是否要另立合同还是在原合同上更改?哪种清楚一些?

可以直接变更,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对合同标的变更加以协商。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等。

lz所说的标的变更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第一种形式,故可以直接变更、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标的变更协议。

要重拟合同。随着标的物的改变合同必须重新签订。

另立。原合同为默示失效。新的标的物要新立合同。

不用重新另立合同,可以在合同后增加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