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税交完改纳税人名称可不可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2:36:55
房款票据、契税票据以前是我爸的名,现在想办房照办我的名,现在房款票据已经改成我的名了,现在就差契税票据没改,我上房产处问这样情况就得重新交一次契税,这样不就一个房子交两次契税了吗!这样情况有没有相关的契税文件说明,有的话请给我发过来,谢谢。或是在哪里下载。急!!!!
现在是房款票据和契税票据,房照还没有办理跟赠与没有关系吧,房照办完了再给子女叫赠与吧。

可以,但是需要交契税。简单一点的说,房产证上每增加或者更换一个所有人的名字,这个人都要交契税。因为这涉及到房屋赠与,是转移资产或者财产转让的问题了,财产转移是契税的一个特点。是有相关的文件说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其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其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的规定: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可见,即使是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受赠人也是要交契税的。

因此,可以简单一点的说,房产证上每增加或者更换一个所有人的名字,这个人都要交契税。虽然你爸把房子送给你,你作为接受人也还是要交契税,那是没得说的,税法就是这么滴。。。

按照相关规定,契税缴纳完成以后,视同房屋产权转移,这个时候房产证在变更名字是不可以的。需要变更只能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流程,在重新缴纳房屋契税才可以。

这涉及到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