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工作满10年的当天,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4:06:48
经济补偿与是这样算的:
1、补发7、8两月的工资:128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突然把我的工资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7月前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从8月开始是700元。而且他们的算法是交社保前是最低工资标准,交完社保后,不足最低工资标准。)
2、当时会计承诺社保交至8月份,但我上网查询时,社保只交至7月份,8月份是按零活就业人员来的。
3、补我10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580元。
1、我看《劳动合同法》上有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双倍,请问我的情况适用吗?
2、单位没有连续跟我签定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3、单位没跟我们交社保,是否要赔偿?
4、我前两个月的社保后工资水平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要赔偿或补足?
5、补偿10个的工作标准,是以我10年来的工资平均额,还是当年的工资平均额,或者是当地工资年平均水平?
(问题很多,还请不吝赐教!急!!!)
工作十年以上,劳动合同到期,如果企业不给续签,工作满10年,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公司拒绝补偿,劳动者需要立即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1条是没签定合同赔偿工资双倍,你不适用.
第2条也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第3条没交社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