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文章与著作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3:13:44
A买了一本笔记本,用于收集资料,摘录文章。但仅摘录文章原文,没有注明出处、作者和出版单位等相关信息。此笔记本的内容仅供A个人使用或者A的朋友使用。请问A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或者其他法律?
请列举相关法律条文加以说明。

1、A如果仅是将文章收集在电脑里,不涉及使用,这个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2、当A引用该资料和文章的时候,则必须在文章中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著作权的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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