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72条第二款的修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37:38
关于新公司法72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实质上没对旧的公司法作出实质上的修改,实质上限制了其他股东的否决权,因为,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没有能力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会被视为同意转让,其否决权将不会发生任何作用。请问那位朋友能对这个问题给个好的解释?请对这个问题有好的解决办法的朋友 把问题发到我的邮箱上:YANGXIAOKAI840826@126.COM

浅析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72条是对原公司法修改较大的一条。
  从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的规定看,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具有资合性。但因股东人数不多,股东又重视相互间的联系,因此也具有人合性。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一般而言,由于公司内部转让并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也没有发生变化;而外部转让会因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而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所以,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限制较松,对向外部投资者转让限制较严,一般要求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同意。如此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新股东的加入影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基于同样的原因考虑,公司法大多承认原有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正如前述,股东之间转让股份由于不涉及股东以外之人的利益,同时股东之间的人合因素也没有受到太大影响,因此,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无需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
  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意味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被排除了表决权。原公司法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却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东以尚未知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为借口,或者承认知悉此事却迟迟不做决定,而使股权转让处于无限期的拖延和等待当中,这势必会对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利,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因此,新公司法进一步规定: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同时,规定其他股东答复的期限为30日,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就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即意味着股东不得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为了防止欲转让股东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本条第二款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公司法却没有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价格抬得很高,使得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无力购买,不得已只好让股东以外的价格购买该股权,使得拟转让股权的股东遭受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