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不存在“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处理方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9:12:39
1、问题一:刑事诉讼中,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不存在“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处理方式?
2、问题二:如果在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那么“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与“指令再审”有什么区别?
提问者:lichengqd@163.com

1,存在,见刑诉法解释312条(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指令再审”,见刑诉法205条第2款,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和上级对下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诉法解释305条,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再审;对于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或疑难复杂重大,或其他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提审。
3,因此,“指令再审”指的是提起再审程序的情况之一,“发回重审”指的是再审中按二审来审理的结果之一。关键是二者的时段不同,于是其他方面也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