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馆执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2:30:12
假设一罪犯A(已被判刑),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同伙救出。 为躲避追捕,躲入外国使馆(B)。
那么,有几个问题。
1.如果A向该国B申请庇护,获得该国(B)政府批准。那所在国的执法机关应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2.A原来持有该国(B)护照,属双重国籍人士。 该国承认双重国籍,而执行国不承认,该怎么办?
3.假如罪犯A双重国籍,持有第三国(C)护照,使馆会不会交给第三国? 如果交给第三国(持有护照的那个国家),那个国家(C)与审判A的所在国交恶,应该如何向(C)国提出引渡?

第一:一般来说,如果是政治案件,则B国政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A进行庇护。如果A是因为经济或者刑事犯罪等入狱,一般B国政府不会给予庇护。另外,对经济犯罪等行为进行庇护的,对A判刑的国家,有权向B国政府提出抗议和交涉。
所以,只有政治犯可以申请政治避难。
第二:视A属于B国人。因为其持有双重国籍,且B国承认,而A所在国不承认,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本国身份。不过,除了拥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其他外国人再他国犯罪的,视为和其本国公民一样,受到同样刑罚处罚。
第三:这种情况下,若B国不顾A所在国抗议反对,擅自将A引渡到与A所在国交恶的C国,如果两国没有建交,则A所在国只能通过如国际刑警组织等,递交A的相关犯罪记录等,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出通缉令来处理,或者同C国政府交涉。
最后一条,假如C国是主权国家但是尚未加入联合国等国籍组织,且同A所在国交恶,拒绝交出A,那其本国也没有办法。